随着醉驾入刑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的观念
已深入人心
但这个“车”不仅仅指的是汽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同样需要受到处罚
近日
柘荣法院对三名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
依法进行宣判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案情
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J773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柘荣县双城镇柳城南路实验小学附近出发,沿溪坪街、河滨东路、柳城东路行驶,途经柳城东路保险公司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5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21年12月14日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均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柘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1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JT003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柘荣县职业技术学校附近出发,沿文昌南路、前山大道、前山大桥、河洋西路行驶,途经河洋西路2号门口与闽J3B***号小轿车驾驶员魏某某发生冲突,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2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于2021年12月25日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柘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2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闽J1669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柘荣县城郊乡湄洋村荣城一品小区出发,沿柳城西路、十字街、柳城南路、溪坪街桥头、河滨路、县委桥头、柳城东路行驶,途经柳城东路保险公司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于2022年1月27日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金某某宣告缓刑。
柘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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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柘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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