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柘荣法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监督、举报。
☏ 举报热线 0593--8360193
姓名:游子灿
身份证:3522311971****1812
住址:柘荣县黄柏乡长冠村
标的额:16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03号
姓名:林增
身份证:3501111992****6715
住址:福州市寿山乡大坂村
标的额:46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57号
姓名:游绍勇
身份证:3522311976****0311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太宁北巷
标的额:17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60号
姓名:黄裕峰
身份证:3522261962****0056
住址:福安市栖云东路
标的额:13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74号
姓名:陈丕富
身份证:3522311981****0638
住址:柘荣县乍洋乡前楼村
标的额:4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76号
姓名:陈丕信
身份证:3522311971****0611
住址:柘荣县乍洋乡前楼村
标的额:4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76号
姓名:陈常丛
身份证:3522241968****1018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仙屿路
标的额:12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83号
姓名:范秀香
身份证:3522241969****1061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仙屿路
标的额:12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83号
姓名:董建瑞
身份证:3522241963****1036
住址:福鼎市管阳镇西阳村
标的额:95925.65元
案号:(2021)闽0926执84号
姓名:江华露
身份证:3522031994****6319
住址:福鼎市山前街道水北村
标的额:95925.65元
案号:(2021)闽0926执84号
姓名:江水苗
身份证:3522031995****6363
住址:福鼎市山前街道水北村
标的额:95925.65元
案号:(2021)闽0926执84号
姓名:吴丽凤
身份证:3522241968****1024
住址:福鼎市管阳镇西阳村
标的额:95925.65元
案号:(2021)闽0926执84号
姓名:陈雄峰
身份证:3509261996****0056
住址:柘荣县城郊乡赤岭村
标的额:5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87号
姓名:郭美菊
身份证:3522311977****0044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柳城北路
标的额:69010.12元
案号:(2021)闽0926执90号
姓名:章文林
身份证:3521241975****2018
住址: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临江镇山后村
标的额:14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92号
姓名:金国平
身份证:3522311978****0312
住址:柘荣县城郊乡赤岭村
标的额:455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99号
姓名:温建峰
身份证:3522311969****1531
住址:柘荣县富溪镇叶山村
标的额:10376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00号
姓名:吴长光
身份证:3522021978****3631
住址:福安市上白石镇柘坑村
标的额:343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53号
姓名:郑细彬
身份证:3522021970****661X
住址:福安市松罗乡岭头村
标的额:104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54号
姓名:蔡郑文
身份证:3522031985****1017
住址: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
标的额:260718.79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55号
姓名:林建强
身份证:3522311990****0919
住址:柘荣县东源乡西宅村
标的额:5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73号
姓名:林秋容
身份证:3522311973****0944
住址:柘荣县宅中乡坑坪村
标的额:5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73号
姓名:林植
身份证:3522311986****0049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仙屿路
标的额:5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73号
姓名:郑法旺
身份证:3522311975****0911
住址:柘荣县东源乡绸岭村
标的额:16000元
案号:(2020)闽0926执627号
姓名:孔吓玲
身份证:3522311986****0023
住址:霞浦县三沙镇花竹村
标的额:325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恢53号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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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柘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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