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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限高令第七期 | 柘荣法院实名曝光18人!看看榜上有您认识的吗~
2022年04月22日 08:43   浏览:1319   来源:柘荣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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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

公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柘荣法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热线 0593--8360193

1

姓名:陈忠

身份证:3522021986****3612

住址:福安市上白石镇前洋村

标的额:245840.55元

案号:(2021)闽0926执恢56号

2

姓名:徐住连

身份证:3522311981****1219

住址:柘荣县宅中乡山樟村

标的额:3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19号

3

姓名:徐容凤

身份证:3522311968****1245

住址:柘荣县宅中乡山樟村

标的额:3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19号

4

姓名:郑邦银

身份证:3522311982****0315

住址:柘荣县城郊乡仙山村

标的额:3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24号

5

姓名:郑丽凤

身份证:3522231983****0329

住址:柘荣县城郊乡仙山村

标的额:3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24号

6

姓名:杨丽芳

身份证:3522241975****202X

住址:柘荣县黄柏乡长冠村

标的额:18416.26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26号

7

姓名:郭金寿

身份证:3522311964****2134

住址:柘荣县楮坪乡仙岭村

标的额:25187.58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27号

8

姓名:黄振容

身份证:3522311971****2425

住址:柘荣县英山乡何家山村

标的额:3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29号

9

姓名:郭树忠

身份证:3522021978****5118

住址:福安市穆云乡下逢村

标的额:3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29号

10

姓名:黄清容

身份证:3522311981****2421

住址:柘荣县英山乡何家山村

标的额:3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29号

11

姓名:张辰

身份证:3522311984****0019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溪坪街

标的额:10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35号

12

姓名:陆妙慈

身份证:3522311988****0315

住址:柘荣县城郊乡梨坑村 

标的额:10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35号

13

姓名:吕锋荣

身份证:3522311988****0035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荣新二巷

标的额:10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35号

14

姓名:吴树春

身份证:3522311995****0919

住址: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

标的额:3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37号

15

姓名:陆永绍

身份证:3522311967****0313

住址:柘荣县城郊乡梨坑村

标的额:5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51号

16

姓名:叶鑫威

身份证:1424302000****2718

住址:柘荣县宅中乡坪坑村

标的额:5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51号

17

姓名:叶煌

身份证:3522311974****1211

住址:柘荣县宅中乡坪坑村

标的额:17874.28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60号

18

姓名:王光存

身份证:3522311975****1219

住址:柘荣县宅中乡西坪村

标的额:19874.17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64号


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来源:柘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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