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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限高令第八期 | 柘荣法院实名曝光18人!看看榜上有您认识的吗~
2022年05月07日 17:12   浏览:1733   来源:柘荣头条

头条开头.jpg

限高令

公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柘荣法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热线 0593--8360193

1

姓名:袁连泽

身份证:3522311963****0911

住址:柘荣县东源乡西源村

标的额:28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恢52号

2

姓名:吴灵玲

身份证:3522021978****0081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溪坪上街

标的额:4073773.91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72号

3

姓名:陈忠财

身份证:3303271973****0619

住址:浙江省龙港市沿江路

标的额:11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80号

4

姓名:张雪娥

身份证:3522311972****0024

住址:福安市城南街道东大路

标的额:12355618元

案号:(2021)闽0926执193号

5

姓名:魏兴文

身份证:3522311987****0316

住址:柘荣县城郊乡湄洋村

标的额:1005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00号

6

姓名:陆强

身份证:3522311979****0031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城北巷

标的额:185997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01号

7

姓名:林阿晶

身份证:3522311980****0613

住址:柘荣县乍洋乡石山村

标的额:55049.5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03号

8

姓名:林惠龙

身份证:3522311973****0615

住址:柘荣县乍洋乡石山村

标的额:55049.5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03号

9

姓名:叶陈花

身份证:3522311978****0345

住址:湖南省永兴县樟树镇洋佳村

标的额:165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04号

10

姓名:林书坤

身份证:3522251969****5517

住址:霞浦县崇儒乡濂溪村

标的额:57484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07号

11

姓名:梁应尧

身份证:3522251972****4057

住址:霞浦县松城涌山村

标的额:57484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07号

12

姓名:杨全

身份证:3522311981****2416

住址:柘荣县英山乡英山村 

标的额:6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09号

13

姓名:吴庆泉

身份证:3522311987****0619

住址:柘荣县乍洋乡凤里村

标的额:6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09号

14

姓名:杨郑速

身份证:3522311953****0917

住址:柘荣县东源乡桃坑村

标的额:124508.25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10号

15

姓名:洪祥勋

身份证:3522031985****4710

住址:福鼎市硖门畲族乡柏洋村

标的额:110925.62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12号

16

姓名:雷鸿灼

身份证:3522261974****0017

住址:福安市阳头街道

标的额:131294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13号

17

姓名:吴雪云

身份证:3522311975****2126

住址:柘荣县城郊乡湄洋村

标的额:501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215号

18

姓名:王延平

身份证:3522311986****1516

住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安民弄

标的额:100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38号


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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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柘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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