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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荣县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七条措施的通知
2021年10月18日 17:23   浏览:80   来源:柘荣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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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柘荣县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七条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七条措施 

  根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市、县(市、区)长粮食生产落实责任制要求以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七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1〕78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属地责任,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粮食生产任务,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完成2021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乡(镇)视完成面积给予绩效考评正向激励加分,对不能完成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绩效考评扣分。 

  认定办法:完成面积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效能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按照各乡镇、村2021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对完成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超额面积全市排名在前10的乡镇和前100的村,落实市里下达的奖补资金,即给予每个乡镇奖励10万元和每个村奖励5万元。 

  认定办法:完成面积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鼓励发展规模种粮。对于种粮面积大于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补助200元。同时,还可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切块资金的叠加补助。 

  认定办法:补贴对象指种粮农户、种粮专业合作社、种粮企业、家庭农场等,种植的粮食作物指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面积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测量验收。套种粮食的面积按50%折算认定。补贴对象需提供统一经营的相关凭据(包括土地流转合同、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统一购买凭据、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等)。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提高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县级财政补贴保费由10%提高到20%。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鼓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对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给予补贴,水稻机械化育秧采用全基质育秧的,县财政给予每盘补贴2元;服务主体为农户提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和机械化收获服务的,规模大于30亩以上的(含30亩),县财政按每亩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认定办法:补贴对象需提供代做合同、财务凭证、承诺书、图像资料等。 

  责任单位:县农机发展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鼓励提高机械化服务水平。购机户购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风送式喷雾机、植保无人飞机、谷物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组合米机、粮食清选机、大米色选机,在正常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购机金额20%的累加补贴。 

  认定办法:补贴对象以成功录入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并已成功申请购机补贴流程的农户或集体组织。 

  责任单位:县农机发展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切实防止耕地抛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耕地抛荒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复垦复种措施,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支持抛荒耕地复垦复种,对抛荒耕地复垦复种粮食作物的,每亩给予补助200元。 

  认定办法:农户对抛荒地复垦复种粮食作物的,需提供被抛荒复垦土地前、中、后图片(其中在本细则下发前完成当年抛荒复垦的,需提供村委开具的新抛荒复垦证明);若抛荒复垦个人名下土地,需提供村委证明;若抛荒复垦流转土地需提供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鉴证材料。农户在复垦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复垦并种植粮食作物后申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农户申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抛荒地垦复前后现场进行测量核定,测量核定结果在所在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发放到农户。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以上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2个月。 

源:柘荣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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